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 96 年 06 月 06 日)
第12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遴聘(派)學者、專家及有關單位代表審查建築物交通影 響評估報告相關事宜。但已實施都市計畫或都市設計地區者,得由各級都 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一併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