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 96 年 06 月 06 日)
第11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者,應針對 營運期間訂定交通管理計畫,視建築物及週邊道路交通特性,針對建築物 內、外部交通系統研提具體改善措施,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