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教育訓練,申請小型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其訓練總
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申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其訓練總時數不得少
於十二小時。汽車駕駛人經教育訓練合格後,由辦理機關發給訓練合格文
件。
汽車駕駛人申請參加教育訓練之費用,由汽車駕駛人負擔,並於申請報名
時依附表所訂收費表向辦理機關繳交費用。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應包括安全駕駛道德、道路
交通法令、安全防禦駕駛、肇事預防與處理、車輛保養及其他公路主管機
關認為對於道路交通安全駕駛有助益者。前五種課程訓練時數均不得少於
二小時。
前項課程應包括筆試測驗,滿分為一百分,及格標準為八十五分,及格者
應發給載明一年有效期間之訓練合格文件。筆試測驗不得計算在訓練時數
內。
辦理教育訓練之講授課程、時數、測驗方式及其他與訓練有關事項,由辦
理機關擬定,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