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核發公路挖掘許可或設施物設置許可收費標準  ( 94 年 07 月 05 日)
第5條
公路管理機關受理公路挖掘或設置設施物申請許可案件,經審核並予核可 者,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許可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 受理。但緊急搶修者,得於事後補正申請程序,並依第三條第二項所訂計 算基準繳交許可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