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前條申請案件之許可費,應按其申請公路挖掘或設施物設置面積 (以下稱
申請面積) 依下列計算基準計徵:
一、申請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面積逾五十平方公尺且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收取新臺幣
一千五百元。
三、申請面積逾一百平方公尺且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收取新臺幣
三千元。
四、申請面積逾二百平方公尺者,每件除收取新臺幣三千元之基本費外,
其逾二百平方公尺部分,以每增加二百平方公尺加徵新臺幣三千元累
計,其餘數不足二百平方公尺者,不予加徵。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案件屬因設置郵筒、因家庭用戶新申裝管線設施或緊急
搶修所提出者,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申請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收取許可費新臺幣一百元。
二、申請面積逾十平方公尺,未滿五十平方公尺者,每件收取許可費新臺
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