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核發公路挖掘許可或設施物設置許可收費標準  ( 94 年 07 月 05 日)
第3條
前條申請案件之許可費,應按其申請公路挖掘或設施物設置面積 (以下稱 申請面積) 依下列計算基準計徵:

一、申請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面積逾五十平方公尺且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收取新臺幣 一千五百元。

三、申請面積逾一百平方公尺且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收取新臺幣 三千元。

四、申請面積逾二百平方公尺者,每件除收取新臺幣三千元之基本費外, 其逾二百平方公尺部分,以每增加二百平方公尺加徵新臺幣三千元累 計,其餘數不足二百平方公尺者,不予加徵。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案件屬因設置郵筒、因家庭用戶新申裝管線設施或緊急 搶修所提出者,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申請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收取許可費新臺幣一百元。

二、申請面積逾十平方公尺,未滿五十平方公尺者,每件收取許可費新臺 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