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 106 年 03 月 02 日)
第7條
本辦法施行後,於公路設置設施物未經徵收機關核准者,徵收機關得就其 擅自使用期間,按附表二所定收費基準計徵使用費,並依本法第七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