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 106 年 03 月 02 日)
第10條
本辦法施行後,使用人主動將所設架空纜線地下化,且無第九條第二項情 形者,徵收機關自架空纜線地下化完成之日起,依附表三所定收費基準減 徵百分之五十之使用費二年。

電線桿或電信桿兼作照明燈桿使用者,徵收機關應依附表三所定收費基準 減徵百分之五十之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