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 98 年 10 月 27 日)
第7條
檢驗機構為執行本檢驗,得利用商業或製造業者固定之檢驗場所執行本檢 驗。

前項利用商業或製造業者之場所執行本檢驗之位址應與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載之地址相符;檢驗場所為製造業者,其位址 應與工廠登記證登載之地址相符。

不同之檢驗機構不得於相同地點設置檢驗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