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 98 年 10 月 27 日)
第5條
交通部受理前條申請後,應先審查所送檢驗計畫書及各項文件,並應派員 實地查核其檢驗作業流程及各項文件所載內容與實際情形是否相符。經查 核合格者始予許可。

交通部辦理前項審查及查核作業,必要時,得邀請與罐槽車罐槽體檢驗相 關之機關或專業人士組成審查小組協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