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 97 年 12 月 31 日)
第9條
專業機構應於調查前擬具汽車安全性調查計畫書,載明調查緣由、調查對 象、調查目的、調查範圍、調查方法、預定工作進度等內容,經交通部同 意後執行之,並應通知列為調查對象之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

專業機構進行調查期間,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主動就汽車安全性進行 召回改正或為其他必要處理措施,報經交通部同意後,得停止調查。

專業機構於調查完成後,應撰寫汽車安全性案件調查報告 (以下簡稱調查 報告) 送交通部,交通部並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