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 97 年 12 月 31 日)
第8條
第六條汽車安全性分析報告經交通部認為汽車安全性案件有重大危害行車 安全之虞時,應即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汽車安全性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