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 97 年 12 月 31 日)
第6條
專業機構接獲汽車安全性申訴案件通報資料後,應予登錄、彙整及判斷分 析,並適時向交通部提出汽車安全性分析報告。

專業機構提出分析報告前,應通知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提供說明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