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 97 年 12 月 31 日)
第4條
交通部為調查汽車安全性之需要,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 護團體及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請求提供有關受理汽車安全性申訴案件 資料。

前項經請求提供之資料,向交通部委託之專業機構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