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 97 年 12 月 31 日)
第20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進行汽車召回改正,應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以書 面方式向專業機構提送前一個月召回改正執行紀錄報告。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依召回改正計畫完成改正後,應於十五日內作成 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報告提送專業機構查核認可後,送請交通部備查。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召回改正完成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經專業機構 查核確認其繼續執行顯有困難者,得報經交通部同意後,停止提送召回改 正執行紀錄報告,並作成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報告提送專業機構查核認可 後,送請交通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