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 97 年 12 月 31 日)
第19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未能於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預定日期完成召 回改正作業者,得於屆期前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專業機構申請延 長,由專業機構審查後報請交通部同意,並以延長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