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 97 年 12 月 31 日)
第16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提出之汽車安全性召回改 正計畫,經專業機構報請交通部核可後,應依交通部核可之計畫及限期執 行召回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