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 97 年 12 月 31 日)
第13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依第二條第一項對汽車召回改正,應於大眾傳播 媒體公告並以其他有效方式通知車主,且於公告或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專業 機構提出其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