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 97 年 12 月 31 日)
第10條
前條第三項專業機構調查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汽 車安全性改善建議等。

專業機構不得將涉及個人隱私或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營業秘密者,記 載於對外發布之調查報告中。但為車輛安全性調查分析之必要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