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 103 年 10 月 17 日)
第8條
本基金於每年年度終了,其依法收取之收入扣除當年度營運支出及必要之 營運資金後之結餘,應全數列入基金累計餘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