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本基金之資金運用,除支應業務之需要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存放於國內銀行之新臺幣及外幣存款。但外幣存款之限額及條件應報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定。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之匯票、
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
三、購買公開發行之公司債,限於由金融機構擔任保證人或經信用評等機
構評定為合於相當等級以上者;購買公司債之限額及條件應報經金管
會核定。
四、購買國內上市或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國內上市或上櫃
公司股票;其限額及條件應報經金管會核定。
五、購買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六、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運用項目。
依前項第二款購買之公債為交換公債時,該公債所交換之標的以上市或上
櫃公司股票為限。交換取得之股票應計入前項第四款之限額。
依第一項第三款購買之公司債為可轉換公司債或交換公司債時,該公司債
所轉換或交換之標的以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為限。轉換或交換取得之股票
應計入第一項第四款之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