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 103 年 10 月 17 日)
第4條
本基金受理前條補償請求、調查、審核及給付發放業務,或處理有關之求 償、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及其他相關業務時,應由具適當專長之人員 處理;必要時,並得委託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業或其他適當之機 構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