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 103 年 10 月 17 日)
第3條
本基金受理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三十六條 或第四十條規定請求補償之案件,應確實調查審核,並確定符合請求補償 之法定要件後,始得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