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社員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13條
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應具下列資格:

一、設籍組織區域內。

二、領有當地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或經查證已考取執業登 記證尚未領證者。

三、持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者。

第14條
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者,對於入社前該合作社所負之債務與 舊社員負同一責任。

入社股金新臺幣壹萬元以上,以現金繳納為限,社股金額每股至少新臺幣 六元,至多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

一、經營計程車客運業 (不含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 或本法第五十六 條第一項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

二、已加入其他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