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總則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5條
本辦法之合作社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合作社所在地之直 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本辦法之公路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直轄市政府以外區域為 交通部,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