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總則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4條
本辦法所稱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公路法、地方制度法暨 相關法令規定,由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輔導核准成 立,其社員以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之運輸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