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解散及清算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33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決議合併者,因合併而消滅之合作社原社員自動成為因 合併而存續之合作社社員。該社員應於合併後一個月內向公路主管機關申 請換發社員汽車運輸業執照及辦妥車輛異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