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營運與管理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25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除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得將車輛交予符合第十 三條規定及無第十五條規定情事之配偶或直系親屬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 擅自轉讓車輛牌照或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