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營運與管理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16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立登記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並報請該管合作 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 ,得報請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會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期間以六個月 為限,逾期廢止其成立登記證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開業後,應於二個月內辦妥社員車輛一次領牌,如情形 特殊未能如期完成時,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請合作社主管機關同意 後准予延期一次,以二個月為限,逾期廢止其核准未領牌照、成立登記證 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