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設立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10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經核准籌備後,應於六個月內籌備完成,如因正當理由 未能如期籌備完成並召開創立會時,得報請合作社主管機關會請公路主管 機關同意後准予延期一次,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逾期由合作社主管機關 廢止核准籌備。

經廢止核准籌備者,應於廢止核准籌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社員股金及孳 息所得,扣除已發生之費用依社員已繳股金比率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