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28 日)
第4條
國道、省道通行費之徵收,應由徵收機關擬訂徵收計畫,載明收費依據、 營運單位名稱、收費站站址或收費區位置、預計徵收期間、收費車種、費 率計算及費額、差別費率、停徵、減徵或免徵等相關事項,報請交通部核 定。

市道、縣道、區道或鄉道通行費之徵收計畫,應由徵收機關依前項規定擬 訂,送直轄市、縣(市)議會及交通部備查。

前二項程序完成後,徵收機關應於開始徵收前二十日將徵收計畫公告之。

通行費率之調整,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國道、省道通行費之費率計算及費額,交通部應於核定徵收計畫後 檢附相關資料送財政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