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28 日)
第16條
不依規定繳費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出相 關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其依第十四條規定所作之處分: 一、汽車或其號牌失竊遭冒用者。

二、汽車報廢遭冒用者。

三、汽車號牌遺失遭冒用者。

四、汽車號牌遭偽造變造者。

五、其他經徵收機關同意認有正當理由者。

經徵收機關認定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徵收機關應即撤銷或廢止其依 第十四條規定所作之處分,並通知營運單位註銷該筆帳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