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28 日)
第14條
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十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 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追繳作業費 用。

前項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 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書面通知補 繳。但於補繳期限內,汽車所有人檢附相關證據或證明文件告知實際駕駛 人時,應即另通知該駕駛人限期補繳。

第一項追繳作業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郵資 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續費等,由各徵收機關訂之。

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經書面通知限期補繳,逾期 再不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舉發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