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 95 年 06 月 29 日)
第8條
應銷毀之沒入車輛或物品,由公路監理機關依廢鐵實際重量,按當地當時 之市價洽售予銷毀之回收處理業。

公路監理機關與回收處理業訂定之契約,其所收繳之價款扣除搬運費、保 管費、壓毀工資及其他有關之必需支出後之餘額,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預算 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