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 95 年 06 月 29 日)
第6條
該管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沒入車輛或物品之違規案件,均應於規定限期內 裁決,並於裁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公開拍賣之,其不適合公開拍賣或公開拍 賣無人應買者銷毀之。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沒入並經裁決確定 後公開拍賣之車輛,不得再行申領牌照。

前項情形該管公路監理機關應將預定公開拍賣或銷毀之日期、時間、場所 通知原移送機關。應銷毀之車輛屬拼裝車者,原移送機關並應派人會同銷 毀。

監理所、站管轄之車輛,在其管轄區域外經查獲應沒入者,得委託當地處 罰機關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