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總則 ( 102 年 09 月 1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業務;交通部公路總局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覆議委員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業務,依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