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 102 年 11 月 26 日)
第6條
委託機關,應依照下列各款,編造委託管理契約書,經雙方同意並簽訂後 ,按約定時間完成交接後生效,並將委託管理事項、法規依據及期限公告 之,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一、公路基本資料。
二、用地基本資料。
三、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資料。
四、委託管理事項。
五、委託管理期間。
六、經費負擔原則。
七、其他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料,於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委託管理範圍時,可免 編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