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 102 年 11 月 26 日)
第5條
委託管理之範圍規定如下:

一、將同等級公路系統全部委託管理。

二、將同一條公路全部委託管理。

三、將公路之某一路段委託管理。

四、將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委託管理。

前項委託管理之公路,如係與市區道路共同使用時,以委託該公路之主體 設施為限,其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除屬於道路主體部分路權範圍內之 中央分隔島及栽植於其內之行道樹外,仍應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