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 102 年 11 月 26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管理,指公路主管機關,就其主管之公路,將修建、養護 、管理、本法第七十二條所列處罰、責令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限期改善及拆除等事項業務,委託另一機關辦理。

前項所稱公路之修建,指原有公路之改善及修復工程;公路之養護,指經 常養護及搶修工程;公路之管理,指公路設施之維護及交通管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