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 95 年 07 月 05 日)
第9條
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本條例規 定移置保管車輛或動力機械時,應於所有車門及後車廂貼上封條、拍照存 證及執行簽證舉發事項;移置後並應於停車地面或適當地點,標記保管場 所、聯絡電話號碼,及移置車輛或動力機械之號牌號碼、引擎號碼、車身 號碼或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