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 95 年 07 月 05 日)
第4條
汽車或動力機械駕駛人,駕駛汽車或動力機械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除禁止其行駛外,應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或動力機械: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或動力機械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各款測試之檢定者,仍應當場移置保 管該汽車或動力機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