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 95 年 07 月 05 日)
第3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 人員,除禁止其行駛外,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一、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

二、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三、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