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 105 年 03 月 31 日)
第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之罰鍰收入,應至少提撥百分之十二作為交通 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其優先支應項目如下:
一、道路交通違規案件舉發處理費用。
二、購置及檢定交通執法裝備器材費用。
三、交通執法資訊電腦化費用。
四、設置或租用違規車輛保管場所或卸貨分裝場地費用。
五、交通執法與安全宣導費用。
六、交通執法教育訓練及考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