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編用辦法  獎懲 ( 84 年 11 月 28 日)
第20條
編用各型車輛之所有人、駕駛人,對配合車輛編用工作具有顯著績效者, 得由主管機關給予適當獎勵。

第21條
編用各型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不依本辦法之規定接受調用或規避調用者 ,得移請中央或省 (市) 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相關規定辦理,或移請相 關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