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編用辦法  編用 ( 84 年 11 月 28 日)
第7條
省 (市) 公路監理機關對領有職業汽車駕駛執照人員平時即應納入編用管 理。但外國籍人員,不在此限。

第8條
各型車輛及人員,由省 (市) 公路監理機關參照所轄行政區域,分別編為 各連絡組,以便管理及運用。

第9條
省 (市) 公路監理機關,對列管之各型車輛及其駕駛人,每年應視需要配 合年度車輛檢驗及駕照審驗,實施資料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