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 106 年 03 月 31 日)
第7條
為配合實施本辦法,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與社政及 教育主管機關應相互協調,視當地交通特性,預先訂定執行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