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 100 年 07 月 30 日)
第9條
為維護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之安全,中央、直轄市、縣( 市)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會同新聞主管機關訂定計畫並經常協調大 眾傳播機構、民間團體,合作宣導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或小型車後座乘 客,均應繫妥安全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