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 100 年 07 月 30 日)
第3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規 定使用安全帶:

一、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二、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

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 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 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四、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 ,應搭配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 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 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並確實與汽車座椅連 接穩固後,繫妥安全帶坐於車輛後座。但如其體型可依第三款規定使 用安全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