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 100 年 07 月 30 日)
第10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於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其他各種集會時, 宣導其村里民在駕駛汽車及乘坐汽車前座或小型車後座時,均應繫妥安全 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