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05 年 02 月 24 日)
第9條
申請人修改引擎族部分零組件或資料且繼續使用原引擎族,應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修改,並檢附修改前後車型之比較資料,證明影響排 放污染有關項目均相同,並具有相同排放特性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 ,得准予該引擎族合格證明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