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05 年 02 月 24 日)
第6條
申請人以車型年及引擎族為基本單元申請合格證明時,應檢具之文件及相 關規定,依附錄二及附錄三之規定。

前項應檢具文件,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系統完成傳 輸者,得免予檢具。